第二百八十四章 阿云案,释经权!(2/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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肯从之,偏生叔父已经受了韦阿大的彩礼,退婚却是千难万难。于是乎,阿云遂生杀人之心,并以斧头行刺,意欲杀了韦阿大。结果,刺杀未遂,仅是伤了韦阿大,无奈逃之。
大。
韦阿大贫农子弟,社会关系简单,县衙轻松就查到了阿云的头上。
阿云被抓,遂主动招供,具实以招。
单从案情上讲,阿云案并不繁杂,无非是叔父恬不知耻,小姑娘不满未婚夫,遂行刺杀夫的戏码。但,政治往往会赋予一些小事件不一样的定义。
阿云杀夫,从头到尾,愣是判了两次,都还没有定论:
一判为县令决断,认为阿云是妻杀夫,构成十恶不赦之一恶逆,应判处斩刑。
二判为集贤殿直学士、登州知州许遵决断,认为阿云尚在服丧,不宜结亲,许配之事不该作数。如此,也即意味着韦阿大并非是阿云的丈夫,亦非是未婚夫,不该以妻杀夫论罪,而是该以简单的谋杀罪论之。
相较于恶逆,谋杀罪却是要轻上不少,该罪减一等,判绞刑。
并且,阿云是主动招供,符合《嘉祐编敕》中“犯罪未发,因盘问具招,可减刑一等”,应
登州是重镇,许遵此人,乃是以正四品的集贤殿直学士兼任登州知州,且有过大理寺任职的经历,州府官员自是不敢质疑,认同了“罪减二等”的判决。知州判案,无有质疑,卷宗便呈到了刑部复核。
酌情继续减刑,也即判减罪二等,判处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,流放两千五百里即可。
刑部复核,认同“许配无效”的认定,但反对自首减刑的认定。
其主要根据,则是《大周刑统》的两条规定:
一、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可免其非杀伤之罪,不可免其杀伤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。也即,杀伤之罪,即便自首,也仅可减免引发其杀人的罪状,不可减免杀人罪。就像盗窃杀人罪,由盗窃引起了杀人,若是有自首情节,便可酌情减免盗窃罪,但不可酌情
减免杀人罪。
判罪的下限,就是杀人罪,不存在继续减刑一说!
二、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。
这就更是一目了然。
根据《大周刑统》,阿云虽是主动招供,但算不上自首,不可酌情免罪。
论起判罚,肯定是以故意杀人罪为下限,从而判处的绞刑。不出意外,卷宗打回登州,建议判处绞刑,而非入狱、杖刑,亦或是流放。
本来,要是许遵遵从了刑部的建议,事情也就到此为止。
但不巧的在于,作为重镇知州,正四品官员,许遵正谋划着熙丰七年入刑部,亦或是大理
卷宗被人打回重审,引起了不少刑部、大理寺的人议论,甚至隐隐都有政敌意欲趁机弹劾,试图说明他断案不专业,不宜擢升。然后
寺任职呢!
许遵不干了!
老子是根据先帝敕令判的!
刑部根据《大周刑统》,自是有理有据。
但他许遵,难道就是没有根据就胡乱判罪的人吗?
《嘉祐编敕》,这可是先帝的敕令!
许某依据先帝敕令判罚,你凭什么是说判得有问题?
就此,许遵干脆怒而上奏,一道文书呈递到了大相公江昭的手上。
就这样,这么一道小小案件,引起了庙堂百官的注意。
本来,这也就算了。
无非中书省颁下一道敕令,予以特赦即可。
关键在于,有点不巧!
近来,不少已经退出庙堂、“居江湖之远”的变法反对者,隐隐有死灰复燃的迹象,搞起了
“道统之争”。
这些人,试图通过对《诗经》、《尚书》、《礼记》、《周易》、《春秋》、《乐经》六大
典籍的诠释与传播,从理论学说上否定变法新政。
总之,就一句话——祖宗之法不可变!
连不可轻变的“轻”字都没了。
道,半点不怂。而事实就是,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,单拎出来一位都足以开宗立派,几人一起合力,无疑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水准。
反对者不老实,支持者也毫不弱势,以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为主,几乎是天天论
反对者辩论不过,节节败退。
恰好,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的矛盾,让反对者瞅见了机会。
就此,道统之争、敕律之争,合二为一。
所谓律令,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——《大周刑统》。
敕令,也即君王,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,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。
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。
其中,自秦汉至唐初,律令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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